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梅州市餐饮行业协会”,简称为“梅州餐协”。英文名为MeiZHou Cuis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MZ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经梅州市民政局批准、由全市从事烹饪技术、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餐饮职业技能教育、烹饪餐饮理论研究、营养卫生管理、饮食品生产与研究等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它是党和政府联系烹饪餐饮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模范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广泛团结全市烹饪餐饮界人士,大力弘扬祖国优秀烹饪饮食文化和丰富多彩的烹饪餐饮行业技艺,坚持“继承、发扬、开拓、创新”方针,为梅州市烹饪餐饮行业的规范、快速发展,促进梅州市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梅州市经济贸易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梅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梅州市餐饮行业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梅州市江南富奇路市商业学校内,联系电话:(0753)2185442
第二章 任务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烹饪、餐饮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组织会员对我市及国家有关烹饪、餐饮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贯彻梅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和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产业的决定,研究开发客家餐饮文化,全面提高梅州客家菜的市场地位,组织会员单位挖掘继承客家菜精华,学习借鉴全国烹饪、餐饮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为打造梅州客家菜精品,促进中华各流派菜肴的大交融,促进我市烹饪、餐饮行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规范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三)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烹饪技术、餐饮服务技艺比赛;选拔和组织梅州市出席全省和全国烹饪技术比赛活动;继续开展选拔、培养、评定“梅州烹饪大师”“梅州烹饪名师”“梅州服务大师”“梅州服务名师”的工作。
(四)培育和发展梅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名牌产品,适时组织开展“梅州名菜肴”、“梅州名小吃”、“梅州名食品”、“梅州餐饮名店”、“梅州绿色餐饮企业”等认定活动;积极选拔推荐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参加全国“中华名小吃”、“中华名菜肴”、“中华餐饮名店”、“中华绿色餐饮企业”等认定活动,为梅州市餐饮企业树立名牌产品,获得无形资产,为加快我市烹饪、餐饮行业名牌战略的实施作出贡献。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广东烹饪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举办的全省或全国性烹饪、餐饮行业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展销会、会员交流会、各种人才培训等活动。通过考察、参观、学习、交流国内外烹饪、餐饮行业先进管理技术、设备、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我市烹饪、餐饮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会员单位与本市或省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交流,请进来、派出去,加强横向、纵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与行业间的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条件允许时,组织会员单位出国考察、学习与技术交流。
(七)开展烹饪、餐饮行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办理厨师劳务输出。
(八)编辑出版有关烹饪、餐饮行业学术理论研究、“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等方面的书刊、资料。
(九)办好《梅州烹饪》,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国家和全市烹饪餐饮行业信息、餐饮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建立《梅州烹饪美食网》电子信息网站,在全球范围宣传会员单位形象和行业名牌产品,为提高会员单位知名度和经济效益办实事。
(十)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梅州市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中国烹饪协会、广东烹饪协会和梅州市政府职能部门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 单位会员:我市各种经济成份,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科研单位,各类烹饪餐饮服务院校,机关,团体、大中专院校饮食中心、各类饭店餐饮部门以及与烹饪餐饮行业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只要承认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1、业务技术等级初级工以上中、西式烹调师、面点师、餐饮服务师以及其他烹饪、餐饮行业技术人员。2、餐饮企业、烹饪事业单位、烹饪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院校、大中专院校饮食服务中心的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教师等。3、热爱饮食文化、热心支持烹饪餐饮行业的学者、专家、艺术家、书画家、企业家、社会名流和海外华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 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梅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梅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单位会员证”并授予“梅州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标志牌。
(四) 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人或委托人工作有所变动,则由现任法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须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出刊的信息、资料、报(书)刊以及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技术交流、咨询服务等;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烹饪餐饮行业技艺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 主动为本会编撰的书刊、信息资料、报刊等撰写文稿、提供资料;
(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 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单位会员单位代表和知名度较高的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已经退会或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免除和相应调整,变更和新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事宜;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有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授权下负责零星开支的审批;对大宗开支书面报告进行初审,报会长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